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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年10月16日    【收藏】【字体: 】【打印】【关闭
行政执法责任制
 
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强化我局各执法部门依法执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江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制定《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促进我市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
 
一、主要职责
鹰潭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对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代储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市军粮供应与管理;起草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三)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指导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四)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市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市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的建议,并指导实施;拟定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承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委托受理报批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承担对全市储备粮油储存设施与设备的登记、统计和使用管理;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物资的调运。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行业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全市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报批;负责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承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七)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九)管理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依据
㈠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5.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行政法规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2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0.1
省政府规章
1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9.8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
2002.6.1
3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省政府
2003.9.27
4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政府
2005.1.1
 
㈡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5.26
2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8.15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6.29
部委规章
1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2004.10.8
省政府规章
1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4.12.11
规范性文件
1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局
2004.11.23
2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粮食局
2006.1.1
3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局
2005.1.1
4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1.1
 
三、法定责任人:倪饶生  局长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督促本局执法部门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施粮食行政许可;
⑵审定本局起草的粮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⑶组织制定本局执法工作计划、规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⑷协调本局各执法主体之间、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⑸督促本局执法部门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⑹组织查办全市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和审定行政复议决定;
⑺负责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主持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撤销行政执法的错案或重新审理;
⑻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粮食执法工作。
二、分管办公室、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⑴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⑵负责提出立法建议,组织审查拟定粮食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审查草拟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和粮食法制宣传工作;
⑷负责组织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的具体查办工作以及执法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⑸负责指导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
⑹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⑺负责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和考核评议;
⑻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调控、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⑴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⑵负责审查草拟调控、军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负责领导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粮食流通统计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供资格认定、年审工作;
⑷研究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供资格认定、年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⑸负责对分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⑹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分管行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⑴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⑵负责审查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负责领导粮食收购许可和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
⑷研究粮食收购许可和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⑸负责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⑹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节  科室责任
 
一、办公室
㈠执法职责
1负责拟定和呈报地方性粮食立法规划、计划;
2负责研究拟办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
3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4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有关执法案件的审核;
5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6负责牵头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承办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7《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㈢职权范围
1编制本局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配合、协调本局有关部门完成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局有关部门讨论、综合和修改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2组织调查、审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
3组织、协调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对本局的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5对粮食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指导全市粮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粮食法制宣传。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履行本局法制机构职责;
2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
3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职责;
4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
5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主任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办公室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组织拟定本局立法计划、规划,研究拟办本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⑵负责对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本局的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⑶对有关执法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⑷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
⑸负责落实执法岗位责任。
工作标准:
⑴积极组织和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⑵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⑶开展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执法偏差,保障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
⑷深入开展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政策法规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⑵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和建档;
⑶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审;
⑷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⑸参与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
⑹负责行政复议案卷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工作标准:
⑴起草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立法要求和粮食工作实际;
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⑶及时制作、送达行政复议相关文书,完善相关手续;
⑷案卷、材料齐全,归档及时。
二、行业管理科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指导工作;
2、承担在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3、组织实施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
4、承担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㈡执法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
2、《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二十条;
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0号令)第四条;
5、《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6、《鹰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㈢职权范围
1、受理在市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证的事项;
2、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作出书面决定;
3、受理本市范围内申请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提交的资料并进行审查。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2、对符合法定形式和具备法定条件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都应受理,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都应给予办理;
3、对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申请都应受理,经审查合格的,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对符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申请都应受理,经审查合格的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5、对符合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申请都应受理,经审查合格的履行报批手续。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行业管理科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指导工作;
⑵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并签署审核意见送领导审批决定签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⑶决定是否委派有关人员去申请人的现场进行察看;
⑷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上报工作负责;
⑸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审批工作负责。
工作标准:
⑴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⑵在规定的时效内作出相关决定;
⑶经常检查指导本科其他岗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纠正。
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经办人员岗
岗位责任:
⑴向申请人发放《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告知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
⑵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开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起草受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书送领导审核、审批;
⑸负责申请人申报的申请材料归档保管。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行政许可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户成册,分档存放。
3、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主办岗
岗位责任:
⑴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⑵初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有无错误;
⑶核实企业申请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⑷填写相关受理通知书;
⑸参与对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⑹整理、录入和汇总申请企业提交的纸质与电子文本资料的上报。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⑷汇总上报的资料完备,符合要求。
4、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协助受理岗
岗位责任:
⑴协助主办岗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⑵协助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有无错误;
⑶参与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考查。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调控科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对市内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的审核和材料上报;
2、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㈡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九条。
㈢职权范围
1、受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材料的审核并上报;
2、受理、审核陈化粮购买企业提交的《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企业生产状况;
3、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用粮企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共同核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对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都应予以受理,并及时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发给《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
2、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调控科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对全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核;
⑵负责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核,呈局领导签批后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
工作标准:
⑴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⑵在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⑶经常检查指导本科其他岗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纠正。
2、副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科长领导下,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⑵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具体经办人审核后再进行审查。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按要求实施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3、陈化粮购买资格岗
岗位责任:
⑴受理申报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的相关材料;
⑵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状况;
⑶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
⑷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报企业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⑷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分户成册,分档存放。
四、监督检查科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下达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
㈡执法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4、《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江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8、《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9、《鹰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㈢职权范围
1、在鹰潭市行政区域内,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认真学习和掌握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其相关业务知识;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带头实施省粮食局与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
3、主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调研,不断完善我市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4、带头接受执法培训,参加执法考核;
5、主动加强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科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⑵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负责组织指导对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⑷负责下达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⑸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⑹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涉粮案件进行查处,审核、审批处罚决定;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既要符合全局工作计划,又要切实可行;
⑵在工作中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
⑶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到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行政许可及经营台账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⑴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⑵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⑶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⑷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⑹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⑵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定要2人以上,同时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⑷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⑸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⑹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⑺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⑻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3、政策性用粮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⑴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⑵监督检查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⑶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⑷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⑸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⑹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⑻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⑵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定要2人以上,同时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⑷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⑸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⑹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⑺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⑻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4、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⑴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⑵监督检查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⑶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⑷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⑸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⑺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⑵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定要2人以上,同时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⑷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⑸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⑹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⑺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⑻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节  下设机构责任
 
    一、军粮管理站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以下统称军供网点)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核上报;
2、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站资格的年审材料上报工作和对军粮代供点的年审工作。
㈡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0项;
2、《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3、《江西省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江西省军粮供应网点资格年审办法》(赣粮发〔2006〕3号)。
㈢职权范围
1、根据军粮供应需要,在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经济高效的原则下,协商鹰潭军分区、驻鹰各部队的后勤部门后,提出军供网点的布局、数量、设立与撤并的建议;
2、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和江西省粮食局印发《江西省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江西省军粮供应网点资格年审办法》(赣粮发〔2006〕3号)的文件规定授予的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审核材料上报,以及对军粮代供点资格的年审工作。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在确定的军供网点的布局、数量内,凡具备军供网点资格的,都应予以受理,并及时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军粮供应资格证书》或《军粮代供点资格证书》;
2、凡符合资格年审条件的军供网点,都应予以年审认定或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认定;
3、办理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审核材料上报和年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站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市军粮管理站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全市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审核材料上报和军粮代供点资格的年审工作;
⑵对申请单位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材料,经“认定与年审岗”的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⑶对军粮供应站上报的“资格年审”的材料,经“认定与年审岗”的调查、核实后,签署同意年审合格的意见。对“认定与年审岗”直接送审不符合“资格年审”的军粮供应站的年审材料,须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批取消其军粮供应资格;
⑷负责全市军粮代供点资格年审工作。
工作标准:
⑴军供网点“资格认定”及其“资格年审”,应坚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坚持经商鹰潭军分区、驻鹰各部队的后勤部门后提出全市军供网点布局、数量、设立与撤并的原则;
⑵在文件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审核工作;
⑶检查指导“认定与年审岗”的军供网点资格认定材料上报与军粮代供点资格年审工作。
2、认定与年审岗
岗位责任:
⑴受理申请单位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材料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年审”的材料;
⑵须实地调查、认真核实申请单位申报“资格认定”的材料和军粮供应站上报“资格年审”的材料;
⑶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对申请单位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意见和提出对军粮供应站上报“资格年审”的意见,报“站长岗”审核;
⑷负责全市军粮代供点资格年审工作。
⑸负责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
工作标准:
⑴军供网点“资格认定”及其“资格年审”应坚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坚持军供网点布局的原则;
⑵在文件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对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材料和军粮供应站上报“资格年审”材料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⑶对申报和上报的材料分户成册、分档存放。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一节  粮食收购许可程序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办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申办条件
1、具备3万元以上的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一、申请人申领《申请表》
        符合申办条件
二、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①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
②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审核机关一次告知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机关受理
 
四、审批机关审查
①审查合格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并公示
②不能当场决定的,15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延期10个
工作日
③逾期未答复的,申请人自
动取得收购资格
 
五、审批机关发证
 
六、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节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程序
 


 

 
 
申办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
2、酒精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0.5万吨以上,饲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
3、近二年企业生产运营正常,无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誉良好。
 
 
 
 
 
 
 
企业申请前应准备和提供的主要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5、企业近二年的酒精或饲料销售报表,上年度酒精或饲料实际生产用粮情况。
 
企业将以上材料报所在地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一式5份)。
              
    当地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共同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状况,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的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
 
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共同审查企业有关材料,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状况。
经审查合格,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共同核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一年内有效)。
企业与省粮食局签订《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责任书》。
 
 


 

第三节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
资格认定和年审程序
 
一、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程序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粮油经营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完备的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有超过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验能力;
3、符合人均年军粮供应量不低于5万公斤的规定,定编定员最高不超过20人,最低不少于3人;
4、经营管理良好,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法规的记录;
5、粮食保管、财务等专业人员齐全,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军粮供应站申请条件,申请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长期租凭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须将具备军粮供应站资格的以上材料报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一式3份)
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调查审核申请单位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的条件。
    经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后,合格者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式3份)。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批(一式3份)。
 
    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由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办理《军粮供应站资格证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一年内有效,以后须年审)。
 
 


 

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程序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粮油经营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2、具有相对稳定、有较完备的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有超过2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验能力。
3、经营管理良好,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记录。
 
 
根据军粮代供点申请条件,申请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产权复印件或两年以上租凭证明件;
5、由当地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证明件。
 
    申请单位须将具备军粮代供点资格的以上材料报所在地的市、县粮食局(一式5份)。
市、县粮食局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所在地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式4份,留存1份)。
 
经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申请表》列内容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军粮代供点上报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一式2份,留存2份)。
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调查审核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材料,合格者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批(一式2份)。
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批后,由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办理《军粮代供点资格证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一年内有效,以后须年审)。
 
 


 

三、军供网点资格年审程序
 

年审须提交书面材料:
1、军粮供应站或军粮代供点资格证书(副本);
2、军粮供应站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军粮代供点须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凭证明件。

                                      

军粮供应站将以上材料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前报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
 
军粮代供点将以上材料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前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在军粮供应站资格证书(副本)签盖“年审专用章”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军粮代供点资格证书(副本)签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不予盖章,并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对年审不合格者,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军粮供应站或军粮代供点的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四节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软件和表格、填表
 

符合代储资格
 
申请人提交纸质表和电子文本

 

二、受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审查合格
 
1、登记;
2、核实企业申请资料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材料存在错误、不全或不合要求:⑴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⑵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审核机关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3、核实企业申请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4、填写相关受理通知书。

 

三、上报审批机关核查(国家粮食局)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选择检查方式

            

制定检查计划
对象、内容、方案
县局以上领导批准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调(检)查事项和依据

        
                          

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

                               

提取证据

               

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

               

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重大复杂情况集体讨论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7日内

当场决定行政处罚
 
暂扣物品要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处理决定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理申请
适用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要举行听证

                                 

交付
行政处罚决定

                                        7日内

备案
 
送达

                                  
                                                     

自动执行
 
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结案报送

第六节  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粮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60日内

向局办公室申请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5日内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依法
受理
 
不属于本局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部门申请复议

                         7日内                   
                                                复议中止

如申请材料不全,向复议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局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
的依据不合法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依据的审查申请
 
                   10日内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本局有权处理,在30日内作出处理。
本局无权处理,在7日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

 
            60日内(+30)

组织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局长审批
 
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立卷、归档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及有关粮食法规,对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违反行政罚没款物收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施行政处罚,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和执法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六、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三、在行政复议中,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十四、在行政复议中,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廉政勤政的治本之策;是我局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粮食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转变行政职能,规范粮食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全局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增强实施执法责任制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市局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运行的领导、协调、检查、考核评议等工作。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全面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保障。为此,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和保障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
探索新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合法;把行政管理纳入依合法运行轨道,严格实行限时办结,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完善监督机制,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网上举报,通过有效监督提高全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公正、公开、文明、规范地顺利进行。
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
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考核评议,检查和促进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依法行政。
二、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评议。
三、考评对象
局办公室、行业管理科、调控科、监督检查科、军粮管理站以及以上部门的有关人员。
四、考评内容和方法
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平时和年终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各部门先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局组成由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等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结束后,依据平时和年终考核评议的情况综合评分,评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委审定。具体考核内容和方法:
㈠行政执法部门
1、考核主要内容
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⑵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情况;
⑷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⑸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公示情况;
⑻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年终考核方法
⑴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⑵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⑶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⑷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⑸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⑹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㈡行政执法人员
1、考核主要内容
⑴掌握粮食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⑵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
⑶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⑷廉洁自律的情况;
⑸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年终考核方法
结合公务员考核同时进行。
五、评分标准及考评结果
考核评议总分为100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考核和评分,具体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以扣完为止。考核中,如发现执法违法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实行“一票否决”,该部门考评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具体标准见《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经局党委审定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数
计分方法
自查分
考核分
1
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依据、范围、目标、要求、保障措施
10
每缺一项扣3分
 
 
2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逐级分解,并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指标
10
每缺一项扣3分
 
 
3
按要求实施政务公开,规范各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
10
审批项目、依据、条件、程序等不公开,每缺一项扣2分,超过审批时限扣4分
 
 
4
自觉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10
每违反一次扣3分
 
 
5
严格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案件或进行行政复议,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0
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等程序每缺一项扣2分、法律文书不齐备每件扣2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每件扣1分
 
 
6
按分工做好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起草工作
10
逾期未提交草案扣2分
 
 
7
参加局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考核合格
10
每缺一次扣3分
 
 
8
按各自职责开展行业业务指导,强化行业执法监督
10
请示问题不予明确答复,发现问题和错误不予及时纠正等每起扣3分
 
 
9
加强立法工作,推进依法管粮,对粮食法制建设提出科学合理建议
10
未完成立法计划的每项扣2分,主动提出立法建议并按期完成立法计划的每项立法加8分
 
 
10
开展粮食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抓好粮食普法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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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各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⑴索贿受贿、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的;
⑵调取证据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
⑶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
⑷因工作失职,造成错案的;
⑸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6)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故不履行移交、移送手续的;
⑺对应查处的案件拖延不办的;
⑻擅自更改案卷材料,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决定,或不经过审批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⑼不依法告知或非法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⑽擅自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案情,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⑾因越权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
⑿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私分、截留罚没物品,或罚没物品下落不明的;
⒀在案卷保存期内,不妥善保管,致使案卷毁损、灭失的;
⒁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⑴接到有价值的举报、投诉案件线索,不记录、不报告、不查处的;
⑵明知是违法行为而不予以追究的;
⑶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或拒不执行有关组织下发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的;
⑷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应当予以追究:
⑴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⑶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八条  由于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干预人或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⑴情节轻微的;
⑵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⑷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⑴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错误的;
⑵屡次发生错误的;
⑶故意不履行职责的;
⑷在履行职责时有徇私枉法、吃拿卡要、耍特权等情节的;
⑸危害后果严重的;
⑹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力或不经案件审理程序自行作出处罚决定的;
⑺故意干扰或阻碍追究责任的;
⑻对控告、揭发、检举和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的形式包括:
⑴通报批评;
⑵取消当年参加评比或表彰资格;
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
⑷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
⑸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前款所列种类,视情节可以合并适用。受到吊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  因执法过错发生的国家赔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二十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市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人对追究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在三十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在申诉、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 办:江西省鹰潭市粮食局
地 址:江西省鹰潭市环城东路27号
335001 E-mail:ytlsj@ytgrain.gov.cn
联系电话:0701-622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