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强化我局各执法部门依法执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江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制定《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促进我市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
一、主要职责
鹰潭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对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代储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市军粮供应与管理;起草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三)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指导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四)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市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市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的建议,并指导实施;拟定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承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委托受理报批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承担对全市储备粮油储存设施与设备的登记、统计和使用管理;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物资的调运。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行业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全市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报批;负责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承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七)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九)管理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依据
㈠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5.9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行政法规 |
1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
2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
3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
省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9.8 |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
省政府 |
2002.6.1 |
|
3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
省政府 |
2003.9.27 |
|
4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省政府 |
2005.1.1 |
㈡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行政法规 |
1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5.26 |
|
2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8.15 |
|
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6.29 |
|
部委规章 |
1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2004.10.8 |
|
省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4.12.11 |
|
规范性文件 |
1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粮食局 |
2004.11.23 |
|
2 |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粮食局 |
2006.1.1 |
|
3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局 |
2005.1.1 |
|
4 |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5.1.1 |
三、法定责任人:倪饶生 局长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督促本局执法部门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施粮食行政许可;
⑵审定本局起草的粮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⑶组织制定本局执法工作计划、规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⑷协调本局各执法主体之间、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⑸督促本局执法部门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⑹组织查办全市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和审定行政复议决定;
⑺负责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主持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撤销行政执法的错案或重新审理;
⑻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粮食执法工作。
二、分管办公室、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⑴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⑵负责提出立法建议,组织审查拟定粮食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审查草拟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和粮食法制宣传工作;
⑷负责组织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的具体查办工作以及执法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⑸负责指导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
⑹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⑺负责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和考核评议;
⑻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调控、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⑴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⑵负责审查草拟调控、军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负责领导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粮食流通统计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供资格认定、年审工作;
⑷研究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供资格认定、年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⑸负责对分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⑹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分管行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⑴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⑵负责审查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负责领导粮食收购许可和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
⑷研究粮食收购许可和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⑸负责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⑹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节 科室责任
一、办公室
㈠执法职责
1、负责拟定和呈报地方性粮食立法规划、计划;
2、负责研究拟办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
3、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4、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有关执法案件的审核;
5、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6、负责牵头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承办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7、《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㈢职权范围
1、编制本局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配合、协调本局有关部门完成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局有关部门讨论、综合和修改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2、组织调查、审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
3、组织、协调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对本局的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5、对粮食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指导全市粮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粮食法制宣传。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履行本局法制机构职责;
2、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
3、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职责;
4、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
5、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主任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办公室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组织拟定本局立法计划、规划,研究拟办本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⑵负责对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本局的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⑶对有关执法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⑷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
⑸负责落实执法岗位责任。
工作标准:
⑴积极组织和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⑵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⑶开展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执法偏差,保障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
⑷深入开展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政策法规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⑵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和建档;
⑶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审;
⑷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⑸参与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
⑹负责行政复议案卷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工作标准:
⑴起草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立法要求和粮食工作实际;
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⑶及时制作、送达行政复议相关文书,完善相关手续;
⑷案卷、材料齐全,归档及时。
二、行业管理科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指导工作;
2、承担在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3、组织实施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
4、承担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㈡执法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
2、《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二十条;
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0号令)第四条;
5、《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6、《鹰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㈢职权范围
1、受理在市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证的事项;
2、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作出书面决定;
3、受理本市范围内申请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提交的资料并进行审查。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2、对符合法定形式和具备法定条件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都应受理,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都应给予办理;
3、对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申请都应受理,经审查合格的,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对符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申请都应受理,经审查合格的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5、对符合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申请都应受理,经审查合格的履行报批手续。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行业管理科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指导工作;
⑵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并签署审核意见送领导审批决定签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⑶决定是否委派有关人员去申请人的现场进行察看;
⑷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上报工作负责;
⑸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审批工作负责。
工作标准:
⑴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⑵在规定的时效内作出相关决定;
⑶经常检查指导本科其他岗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纠正。
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经办人员岗
岗位责任:
⑴向申请人发放《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告知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
⑵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开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起草受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书送领导审核、审批;
⑸负责申请人申报的申请材料归档保管。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行政许可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户成册,分档存放。
3、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主办岗
岗位责任:
⑴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⑵初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有无错误;
⑶核实企业申请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⑷填写相关受理通知书;
⑸参与对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⑹整理、录入和汇总申请企业提交的纸质与电子文本资料的上报。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⑷汇总上报的资料完备,符合要求。
4、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资格协助受理岗
岗位责任:
⑴协助主办岗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⑵协助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有无错误;
⑶参与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考查。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调控科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对市内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的审核和材料上报;
2、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㈡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九条。
㈢职权范围
1、受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材料的审核并上报;
2、受理、审核陈化粮购买企业提交的《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企业生产状况;
3、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用粮企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共同核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对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都应予以受理,并及时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发给《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
2、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调控科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对全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核;
⑵负责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核,呈局领导签批后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
工作标准:
⑴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⑵在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⑶经常检查指导本科其他岗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纠正。
2、副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科长领导下,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⑵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具体经办人审核后再进行审查。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按要求实施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3、陈化粮购买资格岗
岗位责任:
⑴受理申报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的相关材料;
⑵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状况;
⑶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
⑷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
工作标准:
⑴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所承担的职责;
⑵承办的工作符合法定的程序;
⑶对申报企业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⑷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分户成册,分档存放。
四、监督检查科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下达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
㈡执法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4、《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江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8、《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9、《鹰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㈢职权范围
1、在鹰潭市行政区域内,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认真学习和掌握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其相关业务知识;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带头实施省粮食局与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
3、主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调研,不断完善我市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4、带头接受执法培训,参加执法考核;
5、主动加强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科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科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⑵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负责组织指导对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⑷负责下达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⑸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⑹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涉粮案件进行查处,审核、审批处罚决定;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既要符合全局工作计划,又要切实可行;
⑵在工作中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
⑶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到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行政许可及经营台账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⑴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⑵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⑶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⑷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⑹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⑵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定要2人以上,同时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⑷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⑸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⑹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⑺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⑻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3、政策性用粮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⑴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⑵监督检查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⑶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⑷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⑸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⑹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⑻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⑵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定要2人以上,同时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⑷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⑸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⑹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⑺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⑻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4、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⑴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⑵监督检查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⑶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⑷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⑸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⑺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标准:
⑴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⑵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定要2人以上,同时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⑷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⑸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⑹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⑺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⑻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节 下设机构责任
一、军粮管理站
㈠执法职责
1、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以下统称军供网点)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核上报;
2、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站资格的年审材料上报工作和对军粮代供点的年审工作。
㈡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0项;
2、《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3、《江西省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江西省军粮供应网点资格年审办法》(赣粮发〔2006〕3号)。
㈢职权范围
1、根据军粮供应需要,在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经济高效的原则下,协商鹰潭军分区、驻鹰各部队的后勤部门后,提出军供网点的布局、数量、设立与撤并的建议;
2、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和江西省粮食局印发《江西省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江西省军粮供应网点资格年审办法》(赣粮发〔2006〕3号)的文件规定授予的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审核材料上报,以及对军粮代供点资格的年审工作。
㈣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在确定的军供网点的布局、数量内,凡具备军供网点资格的,都应予以受理,并及时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军粮供应资格证书》或《军粮代供点资格证书》;
2、凡符合资格年审条件的军供网点,都应予以年审认定或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认定;
3、办理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审核材料上报和年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㈤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
1、站长岗
岗位责任: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市军粮管理站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⑴负责全市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审核材料上报和军粮代供点资格的年审工作;
⑵对申请单位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材料,经“认定与年审岗”的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⑶对军粮供应站上报的“资格年审”的材料,经“认定与年审岗”的调查、核实后,签署同意年审合格的意见。对“认定与年审岗”直接送审不符合“资格年审”的军粮供应站的年审材料,须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批取消其军粮供应资格;
⑷负责全市军粮代供点资格年审工作。
工作标准:
⑴军供网点“资格认定”及其“资格年审”,应坚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坚持经商鹰潭军分区、驻鹰各部队的后勤部门后提出全市军供网点布局、数量、设立与撤并的原则;
⑵在文件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审核工作;
⑶检查指导“认定与年审岗”的军供网点资格认定材料上报与军粮代供点资格年审工作。
2、认定与年审岗
岗位责任:
⑴受理申请单位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材料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年审”的材料;
⑵须实地调查、认真核实申请单位申报“资格认定”的材料和军粮供应站上报“资格年审”的材料;
⑶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对申请单位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的意见和提出对军粮供应站上报“资格年审”的意见,报“站长岗”审核;
⑷负责全市军粮代供点资格年审工作。
⑸负责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
工作标准:
⑴军供网点“资格认定”及其“资格年审”应坚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坚持军供网点布局的原则;
⑵在文件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对申报军供网点“资格认定”材料和军粮供应站上报“资格年审”材料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⑶对申报和上报的材料分户成册、分档存放。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一节 粮食收购许可程序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廉政勤政的治本之策;是我局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粮食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转变行政职能,规范粮食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全局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增强实施执法责任制紧迫感和责任感。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全面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保障。为此,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和保障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探索新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合法;把行政管理纳入依合法运行轨道,严格实行限时办结,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完善监督机制,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网上举报,通过有效监督提高全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平时和年终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各部门先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局组成由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等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结束后,依据平时和年终考核评议的情况综合评分,评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委审定。具体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评议总分为100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考核和评分,具体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以扣完为止。考核中,如发现执法违法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实行“一票否决”,该部门考评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具体标准见《鹰潭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