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制度
鹰潭市粮食局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了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市粮食局决定在市直粮食企业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与市直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一、年度目标
1、工亡、重伤及多人中毒事故为“零”;
2、重大交通、火灾事故为“零”;
3、重大设备操作事故为“零”;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二、领导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不断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3、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企业一名副职任副组长,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实施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意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特殊工种的操作规程应人手一册。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的地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7、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所有危险化学品应当登记建档,实行专人、专仓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使用后的危险化学药剂要按操作规程妥善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8、监督和管理承包单位和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或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或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经营证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9、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进行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整改期限。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考核时间
考核期限:二00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考核时间:翌年一月
考核期限截止后先由责任单位自查、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向市局报告其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然后由市局组织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奖惩办法
1、为促进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有关责任单位年初向市粮食局缴纳风险抵押金,市粮油储运公司贰仟元,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贰仟元,市军粮供应站壹仟元。市面粉厂壹仟元,市批发市场壹仟元。
2、各责任单位要把目标与职工经济利益挂钩,未完成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严格实行安全指标一票否决权。
3、责任单位凡超过年度目标控制指标前四项其中一项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4、责任单位未与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5、瞒报事故一经发现,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市局财务科,用于奖励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单位和责任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市局写出书面检讨书,检讨书连同考核成绩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 考核单位: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市直粮食企业:(简称甲方) 责任人:
承租单位或个人:(简称乙方) 责任人: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与承租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都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共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甲方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乙方及时消除或停业整顿,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三、乙方应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定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经营场所必须添置必备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更换。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同类行业的安全标准。机器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转。对经营场所出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较大不能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协助排除险情。如乙方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渎职,失职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承租甲方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必须出具相应的资质证明。
五、甲方应对乙方经营的各项证照年审情况进行审核,乙方经营证照年审不合格或者未进行年审的,甲方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
六、乙方应加强行业自律。服从服务于甲方的生产作业调度,不得任意刁难,克扣、敲诈客户。作业时,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生产,安全操作,不得出现野蛮操作,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如客户对乙方的服务态度屡有投诉或者达不到安全作业时,甲方可终止乙方的承包合同。
七、甲方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乙方重视。
八、为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 元。年底乙方未出现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甲方将风险抵押金如数退回给乙方。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一年一签。
十、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年 月 日
鹰潭市粮食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促进粮食经济全面发展,根据省、市综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特签订本责任状:
1、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要把综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部署,定期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加强领导与督促,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完成市综治委和市局综治办部署的工作任务。
2、层层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责任状逐级签到每个基层单位和班组,实行并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责任人政绩考核、奖惩、职级升降挂钩。季度有检查,半年有初评,年终有总结,并将检查、考评、奖惩情况上报市局综治办。
3、全力维护政治、社会稳定,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各单位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排查,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无越级集体上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危及稳定的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了,要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果断处置,尽快平息事态。
4、无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无保险柜被盗;无机动车辆被盗;无干部犯罪;无火灾;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无非正常死亡;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比上年减少。
5、加强对“法轮功”练习者的转化帮教工作,积极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确保无“法轮功”练习者去省进京滋事现象发生。加强对重点人口的教育、管理,抓好“两劳”回籍人员的安置、帮教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含单位职工子女)。
6、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保卫、经警组织和治保、调解、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综治办事机制,基层单位要有专兼职人员做综治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经费落实,切实发挥机构作用,综治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力争基层单位二分之一进入全市综治工作先进行列。
7、严密治安防范。继续按照“四有二无一保”要求,抓好“安全楼院”、“安全小区”建设三防措施的落实,重点部门、要害部门、危险物品管理场所不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确保所属单位自有楼院100%达到“四有二无一保”,其他住宅70%达标,并实行挂牌验收。加强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确保聘用和暂住在单位内部的外来人员无违法犯罪。
8、抓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组织开展“五五”普法,重视宣传报道工作,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职工、家属、子女违法犯罪比上年减少。普遍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搞好综合治理宣传,强化宣传效果,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参与意识,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得到及时表扬奖励。
本责任状的执行情况,由市局综治办组织检查考评,并实施奖惩。
上述责任目标,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更换的,接任者继续履行。
市粮食局领导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责任人代表:
年 月 日
鹰潭市粮食局处理“法轮功”工作
责 任 状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粮购公司(原市粮贸公司)下属企业有一名法轮功练习者,对做好此项工作按市610办有关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人事监察部(保卫科长)为直接责任人,各负其责,落实责任。确保无一名“法轮功”人员赴省进京滋事,确保无“法轮功”人员在本地聚集闹事,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2、强化信息情况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实行每周零报告制度,凡发生“法轮功”人员活动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及时逐级报告。涉案下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案件。
3、建立帮教队伍,落实帮教责任制。要建立由单位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和亲属组成的帮教组织,落实“四包”:即包教育、包转化、包提高、包巩固。
4、做好防范控制工作,做到看死盯牢。对本单位的“法轮功”人员要以中有数,做到“四个知道”:即知道人在何处,知道思想状况,知道活动情况,知道群众反映。对重点人员落实监控措施,重要敏感期间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监控,对顽固分子要由责任单位自办法制学习班,控制在原住地。
5、凡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法轮功”人员赴省进京滋事;发生“法轮功”人员在本地聚集闹事;发生广播电视电播出不安全事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责任人追究失职责任。
鹰潭市粮食局
责任人代表:
鹰潭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责任人代表:
信访制度
鹰潭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处置
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和月湖区政法、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的意见》(鹰办发[2003]2号)、《关于及时处置到省市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的工作预案》(鹰办字[2003]10号)和《关于重特大事故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报告工作的规定》(鹰办字[2003]11号)、《关于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意见》(鹰办发[2003]4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粮食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敏、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我局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对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报告及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特大事故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报告范围
1、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3、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
4、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上访或上访时扬言要制造事端的或要自杀的情况。
5、其它事关社会稳定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重特大事故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报告要求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全面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动态,早控制、早解决,积极预防,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事件苗头,早发现、早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重特大事故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隐瞒不报的现象。
重特大事故及群体性、突发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按照“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宜早不宜迟”的工作要求及时处置的同时,应在事发10分钟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在20分钟内向局党委报告,局党委在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半小时内报告。
凡发生重大紧急情况,除必须及时报送紧急信息外,还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事发原因等方面的情况。如没有续报和续报不及时,仍视作迟、漏报处理。
系统各单位必须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5日前将本单位社情民意的综合材料报局维稳办公室,由局维稳办汇总后报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和市维稳办。
三、各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重点及原则
1、排查机制。
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对本范围内的不安定因素负责排查,并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科室组织协调的工作制度。内部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下,综治办实施。
(2)建立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制度。在定期排查的基础上,经常性地研究、排查、解决重大矛盾,把纠纷排查工作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
(3)建立“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不管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单位必须每个月汇总一次情况,书面向市局报告。
2、排查重点。
各单位在排查中要突出四个重点:即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重点地。重点人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纠纷、集体访中牵头组织策划者等人员。重点事主要包括因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等事件的苗头;大规模非法聚会的苗头;可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苗头性问题。重点物,主要包括爆炸物品、剧毒以及管制刀具等凶器。重点地主要包括以往群体性事件多发地。
3、调处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矛盾纠纷的调处以发生地为主,资源权属等涉及需要市局配合的,局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必须密切配合。
(2)归口处理原则。哪个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由单位负责调处,局有关领导和科室密切配合。
(3)依法调处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必须依法依策办事,防止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信访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分管或负责的单位、部门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层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确保落实。
信访制度
鹰潭市粮食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局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局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局的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上访的制度。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当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本局信访日常工作挂靠在党办,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党办应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人员应每日定时查看邮箱和记录,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后送局领导阅办。
第九条 各科室应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本局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 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和多次重复来信来访及联名来信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三)对我局开展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四)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六)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八)本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党办负责处理信访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上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下级粮食部门或者有关责任单位及科室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特别是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分析、排查;
(六)指导、检查下级粮食部门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粮食部门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各科室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信访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正确疏导,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理,不得简单粗暴或敷衍塞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或擅自销毁。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电传、走访和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党办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提出拟办意见;需经局领导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连同领导的批示在3天内转交给有关科室或责任单位办理。
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以办公室或本局的公函发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越级上访时,一般情况下党办应当劝喻信访人逐级反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信访事项的各科室和责任单位是实施逐级信访活动的起始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细致地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结后,要形成处理决定的文字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分别发送信访人、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单位。
对涉及几个科室和责任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党办组织有关科室和责任单位会办;意见分歧时,党办要积极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时报请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大案、要案,由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包案、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限期完成,不搞层层转包;同时要认真把好案件的上报关,凡是上级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的书面报告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属领导包案的,要经包案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对交办的信访案件,党办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疑难案可以派专人调查处理,也可以通知有关科室派人处理或责成下级粮食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对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故未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按领导批示的时限办理。
(二)对被省、市列为信访大要案的案件,要在5日内落实包案领导、明确承办人员和办结期限并函告市信访局;原则上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上报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度,直至办结。
(三)由市府办公室交办的市长专线电话案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府办公室,问题复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说明原因,直至办结。
(四)对同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
(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及有关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信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党办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隔离措施,同时立即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秩序,影响接待工作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通知人事保卫科或请求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四条 遇到来访人员聚众缠访的情况,可通知来访人所在下属单位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紧急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鹰潭市粮食局
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一、实行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理念的具体行为,各级领导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落实。
二、重大信访案件,主要是指上级限时办结的案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凡重大信访突出问题,一个案件必须批定一名领导包案负责。
四、凡重大信访突出问题,从受理之日起,包案领导必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
五、重大信访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在30天内办结,并向交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如交办案件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则按上级规定的时限办结并回复。
六、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因工作不得力或处理不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或其他重大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市粮食局信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
鹰潭市粮食局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局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局属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1、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上诉的;
2、进京或到省、市、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3、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1、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2、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观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报告,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3、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4、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漏秘密,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进行谈话。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
三、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予以调整。
四、对需要处分的单位和人员,由局信访办考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由局纪检委、监察室实施。
五、本《制度》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计生制度
鹰潭市粮食局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健全、制度落实,全面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方针。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局直各单位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及《月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单位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月湖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工作滞后单位实现亮“黄牌警告”的试行办法》、《月湖区关于城区单位计划生育考评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要求,使我局计划生育管理真正适应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以推动我局计划生育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现制定本局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制度如下:
一、健全机构、强化网络建设
强化网络建设,尤其是网底建设,为改变当前基层管理脱节的状况,局直各单位必须加大投入,按以下要求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会长,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副会长,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及负责工、青、妇的干部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科室、车间、班组、部门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计生工作,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人有抓。
二、职责与任务
1、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计生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计划,保证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条例、法规的落实。
(2)切实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逐级下达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3)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的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评,并兑现奖惩。
2、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理事和工作人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监督检查平级和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3)建立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的信息反馈渠道。
3、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在本单位计生领导小组下,主持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2)全面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已婚育龄人群宣传党的政府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条例、法规、提供优育咨询服务,使育龄妇女知道生育政策的和孕前管理的怀孕检要求,掌握一种避孕方法。
(3)负责对育龄职工及其家属的环孕、生育、节育情况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实行分类管理,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呈报和各种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登记、建档工作。
4、做好流动人员和离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育龄职工离岗前、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要半年进行一次环孕检,记录流向和流入地点、通讯电话、登记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与其取得一定联系。对流入人员要验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或“未婚证明”,对居住用工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要纳入本单位管理范围。
5、做好计划内怀孕妇女的宣传工作,应在怀孕3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的计生办报告;妇女怀孕满4个月后主动引产需取得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计生办的同意,因意外事故或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治疗需要的除外。否则,收回已发的《计划生育证》并取消生育指标,此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6、根据计生部门的要求,由计生干部带领组织好人员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保健检查,坚决清理一切计划外怀孕,凡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多胎、二胎、一胎怀孕,都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当日环孕检过程暴露出来的计划外怀孕要求当日落实补救措施,计划生育需用车,各单位一定要保证、切实制止计划外生育。
7、重点做好有单位、效益差的职工、家属环孕检工作,每半年与对方单位去一次函,了解环孕检情况限一星期内回函,每半年组织计生人员上门了解其计生情况,做到超前管理,对违抗者可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强制到位。
8、加强计生干部业务学习,每季组织计生干部学习计生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经常性的计生工作,按时参加计生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9、根据上级精神,特别对以下三种对象要采取强制性绝育措施。1、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在一年内有两次人流;2、早婚、早育、非婚生育人员;3、不符合生育条件、超生欲望强烈的再婚人员,要坚决实行男扎;4、调入的育龄人员必须到计生办登记造册,已生两胎的育龄人员必须结扎一方方能调进,其它情况已生两胎的育龄人员必须施一方结扎措施,对违抗者可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强制到位。
三、管理制度
1、认真填写好月湖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的计生情况登记表。
2、生育证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于每年12月底以前摸清上报本单位符合生育申请生育证的对象申报手段(包括办理生育证延期使用申报手续)。
3、计术服务制度。
(1)常年在岗环孕检对象每年至少要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一次生殖保健检查,离岗职工、职工家属、流动人口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2)督促育龄夫妇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当年没有生育指标的已婚妇女要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一孩子的妇女应于产后42天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二孩的夫妇产后一月内必须由一方落实绝育手术。
4、群众监督制度。
(1)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公开、生育指标摸底情况生育证发放情况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罚情况均应张榜公布。
(2)设立计划生育举报箱。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对隐满不报、容纳、包庇、纵容者上报计生办给予处罚。
5、帐卡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男职工家属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卡、册、表、流动人口登记册。
6、宣传教育制度。
(1)各单位按计生办的要求订阅《中国人口报》、《江西人口报》、《人生杂志》等报刊及各计划生育宣传工具书籍。
(2)宣传栏中要设有计划生育专栏。
(3)支持和组织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各种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4)配合各级搞好集中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四、考评、奖罚
1、单位计划生育考核在当年12月实施,考核以本《管理措施》、《计生工作要点》及当年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实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追踪奖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2、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的计划生育政绩考核由单位计生领导负责,每年考核两次。
3、单位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必须写出考核鉴定,此鉴定为单位计划生育领导班子和计生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4、对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其考核结果和鉴定报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单位评先和单位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就给予相应的行政与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年度的综合评先资格。
5、对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单位进行表彰、其考核结果和鉴定作为评先,晋级的一个重要条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计生人员要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乃至撤职。
鹰潭市粮食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确保人口控制计划的完成,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特签订责任如下:
1、各单位计划生育率达100%,持证生育率达100%综合节育率达90以上,计划生育按“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条结合”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2、生殖保健检查率达98%以上,常年在岗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至少参加生殖保健检查一次;停产半停产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无工作单位的职责家属等重点管理对象,每半年参加生殖保健检查一次(以区计生服务站登记的名单为准)。
3、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上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达90%以上,流入育龄人口验证率达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验证率达98%以上,流入人口建档售理达100%。
4、严格做到“三无一好”: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服务率达95%以上。
5、积极完成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做好宣传、统计、药具等各项工作。
6、评分标准及考核依据见(附表)。
市粮食局: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