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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年10月22日    【收藏】【字体: 】【打印】【关闭
鹰潭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粮食局《江西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赣粮检〔2007〕15号)要求,现提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㈠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坑害农民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㈡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07〕14号)要求,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对所有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要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储存库点的25%,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库存总量的15%。要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㈢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要把军供粮、退耕还林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供粮更是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㈣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强成品粮进货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组织机构
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具体部署,按照部门职责和职能,分层级,分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粮食局“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督促检查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做好上通下达,统筹协调工作,明确整治阶段,责任划分,措施要求;组织做好整治总结验收工作。
    组  长:倪饶生
副组长:夏忠频
成  员:张晓宇、闫闽生、李跃东、李永敏、沈雅凤
办公室设在市局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实行部门负责,分步推进,按时报告,总体验收办法。
    ㈠第一阶段:全面部署
    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深对粮食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的认识。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参照市局成立的组织机构,成立本地的粮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作到机构健全,责任到人,联络通畅。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行之有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有力。各县(市、区)粮食局的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10月9日前报送市局监督检查科。
㈡第二阶段:专项整治
1、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
主办:行管科    协办:监检科
工作目标:组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重新进行审核,今年已审核可不检。对粮食收购资格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完成时间:2007年10月10日—20日
2、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质价政策情况
主办:监检科     协办:行管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组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情况,要求粮食收购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严厉查处粮食经营者压级压价,短斤少两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完成时间:2007年9月20日—12月15日
3、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主办:行管科        协办:监检科
工作目标:市局制定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签订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状。
完成时间:2007年10月20日—30日
4、认真执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做好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主办: 监检科   协办:调控科、行管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按照《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关于开展2007年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07〕14号)要求,各地对检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自查率要达100%。
完成时间:2007年9月25日前
5、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
主办:行管科     协办:监检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制定储粮药剂使用规范和章程,督促各地粮食部门和企业按规定使用药剂,并对储粮企业使用药剂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完成时间:2007年11月1日—10日
    6、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主办:行管科  协办:监检科、调控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一是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二是要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动员农民对高水分粮食进行整晒。对因储存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的高水份粮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完成时间:2007年9月18日—12月31日
7、对军供粮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确保部队用粮安全;
    主办:市军粮供应站    协办:行管科、调控科、监检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把军供粮作为这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中之重来抓。全省各军供站、代供点按照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进行自查,从源头抓起,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完成时间:2007年10月20日—30日
8、加强对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的检查;
主办:监检科        协办:调控科、行管科
工作目标:对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依法开展建立经营台帐、质量档案的检查,帮助企业完善经营台帐,提高报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自觉性,建立质量档案。到今年底,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达到100%。
完成时间:2007年11月10日—20日
9、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
主办:行管科     协办:监检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要加强对粮食销售出库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必须经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一是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二是对在整治期间销售出库的粮食,要认真梳理排查,分年限、分宜存程度做好销售出库登统。
完成时间:2007年9月20日—12月15日
10、继续做好省级储备粮陈化粮销售后的监管工作
主办:监察室、监检科
工作目标:按照《江西省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监管办法》和《关于协助做好省级储备粮陈化粮加工使用监管工作的方案》加强对陈化粮出库、加工使用的监管,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
11、加强粮食质量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
主办:行管科  协办:办公室、调控科、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粮食质量信息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建立粮食信息库,定期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发布粮食质量信息;要主动协助质量技术、工商部门,加强对成品粮批发市场粮食质量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
12、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
主办:行管科    协办: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一是以提高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宗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宣传教育,帮助粮食经营者完善和提高生产、加工、销售质量安全卫生的粮油产品的能力。二是各级粮食部门要广泛开展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完成时间:2007年9月20—12月31日
13、对原粮卫生的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主办:行管科     协办:市粮油质检站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原粮卫生项目的调查、检测,掌握全省粮食卫生状况。
完成时间:2007年12月31日
㈢第三阶段:整治验收
市局将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于2007年12月15日—31日对十三项任务进行验收。
为了确保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任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主办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按照各项工作时限和要求对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统一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粮食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抓好。通过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把粮食质量安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主办单位具体抓,部门之间配合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十二项主要工作任务,逐级、逐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各县(市、区)粮食局应在每项整治任务完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分项总结工作材料报送市局主办单位。
㈢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
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㈣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7〕124号)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到今年底,全面掌握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购环节的稻谷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㈤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省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㈥考核总结,通报情况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市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县(市、区)组织的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县(市、区)粮食局要指定专人与市局加强联系沟通,发生的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县(市、区)粮食局监督检查股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报告市局监督检查科。
 
 
 
 

 
 
主 办:江西省鹰潭市粮食局
地 址:江西省鹰潭市环城东路27号
335001 E-mail:ytlsj@ytgrain.gov.cn
联系电话:0701-6222035